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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tic management

民主管理

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2016-11-25

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就学校的大政方针、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教代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凝聚民心,汇聚民意,重视和抓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加快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上来,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下设机构,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经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四年(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研究提出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2、 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 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并转交学校办公室,由其明确承办单位。

4、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协调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

5、 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质量,做到“三性八点”要求,即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七条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含)以上或代表团全体提出提案。其中一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八条提案范围

1、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2、有关学校办学方针与发展规划,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3、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提案基本要求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解决的理由和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要亲自签名。

第十条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应依据本规程第六、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1、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征集一次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闭幕之时,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核提案。

2、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提案工作委员会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为提案处理,可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临时突发性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按提案程序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并进行分类:

A、符合要求提案类;

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类;

C、不予受理的来函类。

第十三条提案的审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反复协商,认真研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提案的审核程序

1、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审核符合要求提案(A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决定。

①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编号。

②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编号。

③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类)。

(3)复审B类,以避免遗漏。

2、汇总立案提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工作审核报告》;

4、向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工作,审核提案工作报告草稿;

5、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执委会的意见,进行修改;

6、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交学校办公室指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的重大提案需列为教代会议题的,应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2、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4、《提案审核报告》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应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5、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提案的答复

1、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提案的答复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2、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的原件上,并交由校工会、校档案馆存档,复印件除了承办单位留存,送主提者一份。

3、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

4、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5、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2006年8月制定实施的《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授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天津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