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
各部门工会:
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审定,现将《天津大学工会关于在职教职工会员慰问及集体福利标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今后学校在对在职教职工会员进行慰问及为在职教职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时,将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字)〔2014〕69号、《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津工发〔2016〕12号)、《关于印发< 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6〕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工通〔2016〕4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对在职教职工会员慰问及集体福利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原则和工作要求
1、工会慰问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工会慰问在职教职工会员以精神慰问为主、物质慰问为辅的原则。校、院两级工会应关注教职工生活、及家庭状况。对有困难的在职教职工会员群体,校、院两级工会共同进行慰问,以院级工会慰问为主,对特殊困难的由校工会慰问。
2、工会慰问工作要求
(1)特殊慰问:
对因伤病或突发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会员应予及时慰问;在职教职工会员发生疾病住院、女在职教职工会员生产、在职教职工会员退休等特殊时期,一般院级工会应做到第一时间对职工慰问。
(2)重点慰问:
每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重要节庆日,校院两级工会集中走访慰问病困在职教职工会员等特殊群体、在职劳动模范等先进教职工。
(3)节日慰问:
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在法定节日对全校在职教职工会员进行普遍慰问
二、慰问范围和标准
1、伤病慰问:
在职教职工会员在本市各医院住院的,应由所在院级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慰问。在外地生病住院的,各院级工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慰问。
慰问标准为:对一般伤病或住院的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慰问品标准执行;住院且进行手术的,可以适当给予慰问金,慰问金与慰问品额度总和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执行;同样,患重大疾病的,慰问金与慰问品额度总和按不高于5000元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校工会按上述标准进行慰问。
2、丧事慰问:
在职教职工会员本人亡故者,由校工会向家属发放慰问金,标准不高于3000元。在职教职工会员直系亲属丧亡的,所在院级工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酌情发放慰问金,标准不高于1000元。
3、意外事故慰问:
在职教职工会员家庭遭遇意外事故,校工会或所在院级工会及时进行家访慰问,协助其配合有关方面作好善后工作,并提供可能的帮助。经济损失重大、严重影响生活,个人在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可酌情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4、慰问在职劳动模范:
对在职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500元慰问品。
5、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
元旦、春节期间,校工会对困难在职教职工会员进行“送温暖”慰问,慰问金标准:特等不高于5000元;一等不高于3000元;二等不高于2000元;三等不高于1000元。
6、慰问部分教职工:
校工会在每年为即将退休教职工举办一次欢聚会并给予慰问,标准为不高于300元的慰问品,院级工会可酌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慰问。
7、对寒、暑假及法定节日坚守工作岗位的一线在职教职工会员慰问:
校、院两级工会在寒假、暑假及法定节日,对坚守工作岗位的一线在职教职工会员进行慰问,慰问品标准人均不超过100元。
8、其他特殊情况,经校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教职工集体福利
1、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是全体在职教职工会员。
2、校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在职教职工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向在职教职工会员发放生日蛋糕或生日蛋糕的领取券,生日蛋糕的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四、工作程序
1、慰问活动,以各院级工会慰问为主,校工会慰问为辅。对在职教职工会员进行探望、慰问,一般由院级工会进行慰问, 填写《天津大学院级工会慰问金领取表》(附件一)。对特殊困难在职教职工会员需校工会慰问的,在慰问前,由各院级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大学工会慰问金申请表》(附件二),校工会审批后实施。
2、元旦、春节期间对特殊困难职工“送温暖”慰问程序:
(1)困难在职教职工会员填写《天津大学 “送温暖”个人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并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由院级工会核实困难情况,经集体讨论,按本单位人数的1%左右评出困难在职教职工会员,上报到校工会。
(3)校工会组织福利生活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送温暖”的人员、等级和慰问金额度。
(4)评议结果由校工会向院级党委、院级工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给困难职工会员。
以上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生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失效。
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三:《天津大学 “送温暖”个人情况调查表天津大学工会委员会》
天津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6年10月21日
(联系人:马桂秋;联系电话:874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