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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发文

天津大学工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016-11-03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工通〔2016〕45号)和《天津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发〔2011〕3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主要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工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工会工作中长期发展目标、工作规划,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教职工福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教职工维权的重要事项;

4.涉及工会全局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5.工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院级工会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7.工会系统校级以上荣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兼职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2.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增替补;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按照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交学校进行决策。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工会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决算;

2.工会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10万元人民币以下经费使用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单项支出10万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经费使用应交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二、决策的形式和程序

(一)决策形式和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工会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委员会或校教代会执委会进行决策。

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工会委员会或教代会执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分别满足《天津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天津大学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要求。工会办公会、工会委员会或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对教职工福利标准和发放物品的决策必须通过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集体决策。

(二)决策程序及规则

1.决策准备

(1)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年度工作要点,按照上级工会要求事先对议题进行规划。

(2)“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

(3)特别重大的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2.决策过程

(1)议题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并经学校工会主席审阅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坚持一题一议,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3)会议讨论研究议题时,相关负责人要进行专题汇报。

(4)会议安排必须保证出席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5)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

(6)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人和时限要求。

(7)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策。会后应当及时开展进一步的调研、调查或者论证,查清问题,避免久拖不决。

(8)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9)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公示。

三、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院两级工会负责落实,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支出,应予拒付。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本制度经第 次工会会委员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工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文莉,联系电话:874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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